【背景】
實際貸款人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向債務人借款,但在抵押權合同中約定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后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實際貸款人要求行使抵押權,遂遇到此問題。
一、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受讓人是否可以行使與受讓債權相對應的抵押權
結論:如果委托人和實際貸款人之間的《抵押權協議》或《委托貸款協議》中的抵押條款中沒有 “主債權轉讓而抵押權不能轉讓的”類似字樣約定的,那么實際提供借貸資金的一方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可以行使與受讓債權相對應抵押權。
相關依據:
1、《物權法》(2007年)
第192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擔保法解釋》(2000年)
第72條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委托貸款合同中實際貸款人的一方的訴訟地位
通過債權轉讓后的訴訟地位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的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效力。通過債權轉讓的,實際提供借貸資金的一方與委托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通知實際貸款人后,即可以適格的原告身份起訴債務人,并依法行使抵押權。
二、不通過債權轉讓的途徑而通過 “特別代理”解決的可行性
結論:不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來突破合同的相對性難度很大,甚至根據《合同法》第402、403條的特別代理規定仍幾乎沒有可能。
因為委托銀行貸款中,理論上銀行是受托人,對外提供貸款的人是委托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不應查證委托人對外提供貸款的資金來源。且人民幣作為民法上的種類物,其所有權與持有權合一。委托人對外提供貸款的資金可以是自有資金,也可以是通過各種合法途徑融資借貸的資金。委托人與其他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因為合同的相對性而受到阻斷,實際提供資金的人固然可以通過行使民法上規定的 “代位權”,但行使“代位權”須具有法定的條件,因此未對外公開
但實際提供資金的一方很難主張自己是實際的委托人而直接向債務人行使權利,更有可能被認定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
相關依據:
《合同法》(1999年)
第402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三、實際貸款人一方通過行使“代位權”的可行性
結論:如果通過行使“代位權”行使權利,需要實際提供資金的一方與委托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且行使代位權的相應的抵押權是否可以行使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不如通過債權轉讓更快捷方便。
分析:如果實際提供借貸資金的一方與委托人存在借貸關系的,而委托人又怠于行使其對實際貸款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實際提供借貸資金的一方造成損害的,實際提供借貸資金的一方為保全其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相關依據:
《合同法》(1999年)
1、第73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
第13條第1款的規定: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四、小結
縱觀以上分析,如無特別約定,在委托貸款中實際貸款人一方可以通過轉讓債權方式行使合同中確定的抵押權人(即委托人)的抵押權,轉讓部分債權的并不影響主張與債權相應抵押權的效力。且通過債權轉讓后,實際委托人會獲得法律上適格的原告資格。
通過特別代理和行使代位權的方式都不如直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快捷穩妥。
五、實務操作
經律師與法官充分溝通后,由銀行出面做一個聲明,實際貸款人實際作為抵押權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