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中國長江航運集團南京油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工作亮點】本案系國內首例退市央企重整案。法院綜合運用剝離虧損資產、優先償還經營性負債、延期償債和以股抵債等方法成功化解企業債務危機,為國有企業改革脫困開創了新模式。
【基本案情】中國長江航運集團南京油運股份有限公司原系A股上市公司,由中外運長航集團實際控股,曾是境內規模最大的油運企業。自2010年以來,受金融危機和航運市場低迷等因素的影響,長航油運經營狀況出現困難,連續4年出現巨額虧損,于2014年6月5日終止上市,成為境內首家退市央企。根據債權人申請,南京中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長航油運破產重整案,并通過競爭選任方式指定管理人團隊。經審計評估和債權確認,長航油運資產評估總值60.76余億元,債務總額115.46余億元,模擬測算的普通債權清償率僅12.46%,已嚴重資不抵債。為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保留企業的經營價值,經破產重整各方數次協商,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并于11月20日獲得長航油運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組會議高票通過。11月28日,南京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重整成功后,長航油運持續經營能力得以恢復、115.46億元債務得到全額保護、100.2億元金融不良債權得以化解、3064名職工及12.1萬戶股東維穩隱患得到消除。據企業半年報披露,長航油運2015年上半年即實現凈利潤2.72億元,企業徹底扭虧為盈,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裁判要旨】在缺乏償債資金情況下,運用出資人權益調整、資產變現、債轉股、債務延期等方法全額清償債務,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公開、透明推進利益博弈;依靠黨委政府支持,妥善、快速破解重整難題。
案例2 怡華系企業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
【工作亮點】法院正確運用實質合并破產規則,通過分別受理、實質合并的破產審理方式,實現系列企業整體合并重整。
【基本案情】2012年7月,常熟市怡華硬質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怡華金剛石有限公司、常熟市怡華金剛石磨具有限公司、常熟市怡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蘇華誠管材有限公司、常熟市天順達金剛石有限公司等六家怡華系企業危機爆發,全面停產,債權人眾多,在地方政府協調下由大債權人為主牽頭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監督企業的后續運轉,并由各個企業股東會決議委托中介機構成立清理組,相互配合開展債權登記、實物盤點評估和審計等工作,嘗試通過債轉股等方式自救。期間,經清理發現怡華系各企業系作為一個整體在運作,企業資產為2.67億元,企業負債高達6.9億元,俞建名個人名下負債高達5.69億元。常熟法院在怡華系企業危機爆發之初即高度關注企業危機的化解進展情況,認真調研了前期清理工作獲得的相關數據、關聯企業經營管理及資產負債等多方面嚴重混同的狀況、全國法院僅有的幾例關聯企業破產重整審判經驗和相關學術文章,適時向政府和主要債權人建議六家企業同時進入重整程序。2013年1月7日,經債務人提出重整申請,常熟法院分別裁定常熟市怡華硬質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業重整。為便于管理人工作整體協調、統一決策,并考慮到今后可能需要合并,在受理之初即決定擇優指定一家管理人同時進駐接管六家怡華系企業,調查財產狀況,審核債權債務。經公開遴選后搖號,常熟法院指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為以上六家企業管理人,并指導管理人將系列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統一審查,統一處理資產債務,統一開展重整各項工作以及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平穩有序完成合并重整程序。
【裁判要旨】債權人同時申請多個關聯企業破產重整,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后發現股東直接控制關聯企業,導致關聯企業成員喪失財產獨立性和法人意志獨立性的情形顯著、廣泛、持續存在,造成關聯企業成員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采用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符合實質合并破產規則的,可依法作出合并重整裁定,消滅關聯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各成員的財產合并作為實質合并破產后的破產財產、各成員的債權人作為實質合并破產后的債權人在同一破產程序中公平受償。
案例3 太倉市圣諾合金鑄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本案系經法院判決解散、強制清算、強清轉破產的全流程案件,雖然案件本身疑難復雜程度并不大,但給法院探討中小型企業,尤其是僵尸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提供了寶貴經驗。
【基本案情】蘇州太倉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了太倉市圣諾合金鑄造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宣告破產,于2015年11月11日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太倉市圣諾合金鑄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2日,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嚴國良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60%,賈世磊出資20萬元,占注冊資本20%,楊海濤出資8萬元,占注冊資本8%,殷鳳喜出資8萬元,占注冊資本8%,陳鸛儒出資6萬元,占注冊資本6%,法定代表人為嚴國良。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加工、銷售鋁合金錠、鋅合金錠,經銷船舶配件、金屬材料、建材、防腐保溫材料。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股東之間產生重大矛盾,形成公司僵局,后經太倉法院依法判令解散。之后,因公司未能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股東賈世磊等人向太倉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后,清算組依法向太倉法院申請破產。經管理人變現和減除債權壞帳等,確認接管到的破產財產3235639.03元,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534880.3元,剩余可分配財產2700758.73元,按序分配。
【裁判要旨】法院依法及時啟動強制清算向破產的轉化程序,繼續指定原管理人履職。清算過程中的債權申報行為、催收債權行為、接管財產、評估財產等法律行為效力,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履行相應債權人審核或決議程序后,均予以確認,無需啟動重復工作,保證債權人依法及時受償。
案例4 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工作亮點】本案系江蘇首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以4家重整企業的程序內重整,帶動20余家關聯企業的程序外重整,使申達企業集團整體擺脫了債務危機,重回正常經營軌道。僅用5個多月時間,即完成節點眾多、流程繁瑣的破產重整程序,實現年內清結涉案近50億元金融債權目標。
【基本案情】無錫中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中達股份及其30余家關聯企業隸屬于申達企業集團,該企業集團呈三層架構,包括1家母公司申達集團,旗下4個板塊4家子公司分別是中達股份、江蘇瀛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申達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江蘇申龍創業集團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旗下再延伸出20余家孫子公司。此項破產重整,實質是申達企業集團全部關聯企業的整體重整。但部分關聯企業在成都、南京、常州、靖江等地,無錫中院對這部分企業重整不具備管轄權。無錫中院決定選擇程序內重整對象,帶動關聯企業程序外重整。將申達企業集團破產重整的整體工作分解為批準立案、資產負債清理與償債方案預協調、重整計劃制作表決審批三個階段,各階段工作緊密銜接,全速推進。經招募與斡旋協調,申達企業集團成功吸引揚子江船業集團的加盟,后者為申達企業集團整體重整快速、足額地提供了近22億元償債資金,保障各類債權按時足額受償。2013年10月15日,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11月19日,無錫中院批準重整計劃;11月21日,償債資金9.49億元匯至管理人賬戶,結清全部債務20.99億元;12月27日,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份234740484股登記至管理人賬戶,劃轉給13位股份受讓人,中達股份順利實現破產重整;2014年2月21日,無錫中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所涉債務清償、經營調整、股權變動均已完成。至此,江蘇首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圓滿收官。
【裁判要旨】針對企業結構復雜、債務情況繁多、企業地點分散特點,無錫中院整合工作團隊,確定審判思路,準確選擇重整人,厘定債權內容,指導重整計劃制作,督促償債資金落實到位,積極推動股權結構調整,以司法管理調控,主導重整成功。重整后,密切跟蹤服務企業,推動企業發展,保障重整效果。
案例5 江蘇霞客環保色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工作亮點】本案對重整投資人的招募,創造性地在償債資金要求之外,設計重整投資人對企業未來業績的承諾和對賭,切實保障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9日,無錫中院裁定受理霞客環保破產重整案;對重整投資人的招募,針對上市公司的特點,設計重整投資人對企業未來業績的承諾和對賭。成功引入提供最多償債資金和作出最高業績承諾的重整投資人,使債權受償率達到了遠超預期的61%,也爭取了廣大股民的信任,推動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和出資人會議分別以80%和75%以上的高比例通過了重整計劃。2015年4月16日,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同日,無錫中院批準重整計劃;同年4月21日、4月24日,償債資金2.46億元(社會公眾購買股份款)、6.25億元(重整投資人購買股份款)、0.59億元(第二大股東讓渡股份折價款)陸續匯至管理人賬戶,結清全部債務12.29億元;同年6月25日,霞客環保第一大股東讓渡的股份1259406股和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份160761415股共計162020821股登記至霞客環保管理人賬戶,于同年8月31日劃轉給重整投資人和另8位股份受讓人,霞客環保順利實現破產重整;2015年11月2日,無錫中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所涉債務清償、經營調整、股權變動均已完成。
【裁判要旨】預先排定重整進度表;針對多方爭奪殼資源以及滁州方面搶奪重整資金的情況,力爭眾議,堅持走市場路線,在深交所刊登公告,全國招募重整投資人;管理人主導重整,居中協調股東矛盾;精心設計停復牌節點。
案例6 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工作亮點】本案系紐交所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法院在使用政府資源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功能,嚴格投資人招募程序,對政府關注的社會穩定、債權人關注的債權受償、債務人關注的企業發展等予以統籌兼顧,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基本案情】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系全球最大光伏組件生產商之一。2012年,無錫尚德遭遇美國“雙反”壁壘重創,加上重大投資決策失誤,巨額欠款不能清償等原因,企業運行陷入極端困境。2013年3月18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等8家銀行以無錫尚德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無錫中院申請對無錫尚德進行破產重整。2013年3月20日,無錫中院裁定批準無錫尚德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并指定由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裁定當日,無錫中院即攜清算組完成對無錫尚德財產和營業的全部接管工作,包括接管公司的全部證照、財務及全部財產。為恢復無錫尚德的持續經營能力,從2013年6月下旬開始,在法院的指導下,管理人從全球范圍內上百家光伏行業及上下游企業中,篩選潛在戰略投資者,通過報名、資格審查、盡職調查、提交投標文件、工作小組專業評議等嚴格的招募程序,江蘇順風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償債資金30億元的絕對優勢獲得無錫尚德戰略投資者資格。管理人于2013年10月底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在2013年11月12日召開的第二次債權人大會高票表決通過。2013年11月15日無錫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終止無錫尚德重整程序。2013年12月底,償債資金30億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畢。2014年4月18日,無錫尚德重整計劃執行完畢。順風光電入主無錫尚德后,在技術改造、產業優化的基礎上增資擴產,職工人數從重整受理時的2000余人增至5000余人,2014年上半年產量已創無錫尚德歷史新高。
【裁判要旨】堅持司法主導,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推進破產重整的每個環節;突出市場引領,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爭取政府援助,充分發揮政府作為公共管理者的特殊作用;積極招募戰略投資者,徹底恢復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實現企業零負債,生產滿負荷;穩定團隊擴大就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案例7 南通志豪家紡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區志惠服飾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因債務人絕大部分賬簿已滅失,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在破產程序終結時明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破產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切實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南通市通州區志惠服飾品有限公司設立于1997年4月24日,注冊資本240萬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東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南通志豪家紡有限公司是設立于2004年10月15日,注冊資本500萬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東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系李恒余之子李志惠,作為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在公司無任何權利,僅擔任兩公司的門衛。2012年下半年,兩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公司的流動資金出現嚴重困難,拖欠職工工資160多萬元,2013年元旦過后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李志惠棄企逃債失聯,企業職工及部分債權人情緒失控,公司的部分設備被哄搶,公司法定代表人無力控制,無奈之下,政府派出人員接管企業的安保工作。2013年1月15日兩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同年1月31日,通州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南通志豪家紡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區志惠服飾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4月2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5月25日法院裁定宣告兩公司破產。2013年7月19日將兩公司所有資產以2180萬元拍出。9月3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財產分配方案,9月18日財產分配完畢,法院裁定終結兩公司破產程序,同時裁定要求兩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裁判要旨】法院在立案前先行讓兩企業提供所需的破產申請材料,發現兩公司股東相同,經營地點相同,財務人員相同,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且企業的賬簿絕大部分已滅失,兩企業的資產無法區分。故決定由兩企業共同申請,并裁定合并受理破產。一般情況之下企業一旦破產程序終結,未受償的債權將不再受償。但因本案企業的賬簿絕大部分已滅失,依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兩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破產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案例8 江蘇群發化工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法院依法向破產案件管理人送達監督事項決定書,履行法院對管理人的監督義務。
【基本案情】江蘇群發化工有限公司總負債4.45億元,資產負債率123.53%,已明顯喪失清償債務能力,債權人達645戶,需要安置的職工2009名。在資產變現階段,揚州中院函告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選擇有關機構,切實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此后,管理人選擇了揚州市拍賣行有限公司、揚州潤揚拍賣有限公司等四家拍賣機構聯合對江蘇群發化工有限公司破產財產實施拍賣。法院發現上述四家拍賣機構未經授權,擅自發布聯合拍賣公告,且其中兩家非法院入冊的中介機構,遂對管理人提出嚴肅批評,并作出監督事項決定書,及時制止管理人的行為。拍賣機構已重新公告撤銷上述拍賣公告。經過四年多的艱苦努力,已順利完成清產核資、清收債權、安置職工、審計評估、財產處置及分配等一系列破產清算工作。
【裁判要旨】管理人能否勝任職務,依法、公正、忠實執行職務,勤勉盡責,是保證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決定性因素。在管理人未盡忠實履職之時,法院可以通過向管理人送達監督事項決定書,保證對管理人監督的有效實施。
案例9 江蘇揚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本案破產企業經營質態較好,如停止經營,易導致設備設施閑置貶值,原有客戶流失。法院綜合考慮后批準同意債務人繼續經營。企業的繼續既經營解決了原有職工的就業問題,又確保了酒店自申請至拍賣移交給新買受人的平穩過渡。
【基本案情】江蘇揚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設立。2010年4月起,實際控制人變更為段海飛。根據揚子江大酒店提交的資產負債表,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總資產92937190.67元,總負債207986724.35元。經審計,企業正常經營并未出現虧損,導致企業出現破產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原實際控制人段海飛在控制企業期間挪用6000萬元企業資金投入其開設的其他企業,而相關企業已經均無任何資產,近6000萬元資產無法收回;二是段海飛在實際控制期間,以揚子江大酒店名義或擔保人身份對外借款或擔保金額約2.4億元,揚子江大酒店大部分資產已經被法院查封,部分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
【裁判要旨】對出現破產原因的賓館、酒店類企業,如經營情況良好,具備繼續經營的條件,且繼續經營有利于穩定企業職工,有利于全體債權人的,法院可以批準企業繼續經營。
案例10 淮安市浦南外國語學校破產清算案
【工作亮點】本案系民辦教育學校的破產清算糾紛,涉及數千名學生,數百名教、職工,六百余名債權人,各方利益矛盾交織,處理難度較大。
【基本案情】沃增喜、彭增友申請淮安市浦南外國語學校破產清算一案,淮安清浦法院立案受理后,與區教育局共同牽頭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接管學校財務賬冊等資料及實物資產。因學校管理混亂、財務資料交接不全,為了盡最大限度查清資產狀況,清算組委托淮安市三淮聯合會計事務所對學校賬目進行審計,學校所欠債務總額為3600余萬元,列入評估資產的評估值為2098.56萬元。此后,清算組又委托了中介機構對評估資產進行拍賣,經淮安市金誠拍賣行三次公告,均無人競拍,致資產拍賣工作無法繼續。后經區領導協調,淮安市武墩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向淮安清浦法院出具“收購意向書”,法院與清算組負責人一起多次對廣大債權人的意見進行摸底,眾多債權人對購買人的后續支付能力表示懷疑,要求由有實力的企業進行擔保,2010年11月15日,淮安市清浦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向淮安清浦法院出具證明,表示愿意為淮安市武墩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受讓浦南外國語學校資產提供擔保。但因債權人出席會議人數較少,無法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導致案件審理停滯不前,債權人情緒波動大,有多人、多批次揚言上訪?;窗睬迤址ㄔ阂婪ú枚▽ι鲜鲐敭a進行了拍賣,但第一次拍賣流拍,后經政府參與協商,引入競拍人,將相應財產進行了拍賣,對相關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進行了清償,順利審結案件。
【裁判要旨】因本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教職工、原在校學生等眾多利益主體,各方矛盾較為集中和突出,如處理不當,易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影響社會的穩定。法院及時向黨委、人大匯報,并協調政府及相關部門,爭取政府支持,及時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疏導、化解矛盾糾紛,避免債權人、職工集體上訪的情況發生,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法院在受理同時,及時指定由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清算組作為破產管理人,并設立維穩組,由政府部門和學校原教、職工組成,負責學校內部的維穩工作。對于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教職工的利益爭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解決;通過釋法析理,化解矛盾,指引債權人依法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