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已于2016年8月3日公布,現就《網拍規定》中一些有特色的內容進行解讀。
亮點1:明確網絡司法拍賣由人民法院自主進行
《網拍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
解讀:2012年8月3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這一規定將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中的“可以委托有關機構拍賣或變賣”,改為“人民法院應當拍賣”和“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變賣”。“人民法院拍賣”究竟是由法院自己進行還是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更為有利,司法實踐中既有不同認識,也有不同做法。法院自行拍賣有成本低的特點,委托拍賣機構拍賣有專業化的優勢。過去,法院自行拍賣容易產生違法違紀問題,而且負擔較重。由于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公開性、公平性、廣泛性、持續性和便捷性,法院自行拍賣變得日益陽光化,主要弊端得以消除。在這一背景下,為更加突顯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全面落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規范人民法院自行拍賣的行為,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通過互聯網以電子競價的形式開展。
亮點2:明確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處置財產應當優先采取的方式
《網拍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
解讀:民事執行程序中的變價方式主要有拍賣和變賣兩種。變價作為一種執行措施,其目的主要在于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變換為價款,以賣得的價款清償債務。變價所得的價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實現債權,同時也越有利于兼顧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選擇何種方式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是民事執行程序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互聯網天生具有去中介的特性,使得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直接拍賣處置財產,既降低了拍賣成本,又減少了中間環節,還極大提高了拍賣成交率,與傳統的現場拍賣方式相比優勢十分明顯,能充分實現執行財產中所蘊含的金錢價值,既有利于債權的實現,也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亮點3:明確網絡司法拍賣全程向社會公開
《網拍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為了最大限度地打消競買人的懷疑,保障競買人的知情權,方便社會監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網拍規定》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要全程公開。這里強調公開的平臺是互聯網,而不是局域網等封閉網絡;公開的受眾是全社會,而不僅是拍賣參與人;公開的階段是從發布拍賣公告開始到拍賣結束的全過程,而不僅是競價階段;公開的目的是接受社會監督,實現透明拍賣。同時,還就如何公開拍賣信息、如何公開競價過程等作了具體規定。
亮點4:明確規定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名單庫供當事人選擇
《網拍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并公布結果。第五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解讀:由于各地法院對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理解不盡相同,實踐中各自探索出了各種各樣的網絡司法拍賣模式,如浙江的淘寶網拍賣模式、重慶的聯交所加拍賣公司合作拍賣模式、上海的現場拍賣加“公拍網”拍賣模式、廣西的“高標準拍賣場所+現場網絡同步拍賣”模式以及委托拍賣公司的拍賣方式,形成當前各地法院司法拍賣工作中傳統拍賣方式和網絡拍賣方式并存、網絡拍賣方式模式不一、拍賣主體多樣、拍賣規則混雜等一系列突出問題,急需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司法拍賣規范。同時,鑒于網絡司法拍賣具有覆蓋地域不受限制,應用范圍越廣泛成本越低廉,拍賣規則越統一透明監督管理越便捷高效等特征,《網拍規定》明確建立在全國有實力有影響的網絡平臺名單庫供當事人選擇,最高法院不僅成立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該項工作,而且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平臺予以評審并公布結果,以便保證司法拍賣工作穩定、有序、規范開展。同時,考慮到當事人,特別是債權人,對于財產變現的積極性最高,遂將平臺的選擇權賦予了當事人,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時在網絡平臺名單庫中選擇,對某一具體執行標的實施司法拍賣;若申請執行人沒有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則由執行法院確定。這樣規定可以更好地尊重當事人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選擇上的自主權,也可以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激勵作用,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提高服務水平贏得市場,而不是通過公關活動牟取拍賣資格,可有效減少司法人員權力尋租的機會。
亮點5:明確網絡司法拍賣的輔助工作可以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網拍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將網絡司法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的制作,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以及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解讀:實行委托拍賣機構拍賣時期,拍賣公告、拍品展示、接受咨詢等工作由拍賣公司承擔。實行網絡司法拍賣之后,上述工作由誰來承擔成為新的問題。目前在開展網絡司法拍賣的地區,在一些網絡司法拍賣中,出現了“零傭金”的現象,當事人的成本負擔明顯降低。但必須注意的是,“零傭金”并不等于“零成本”,認為交易“零成本”的觀點是不符合經濟規律的。在“零傭金”的背后,原來由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承擔的展示、推介、咨詢等拍賣輔助工作主要由法院來承擔,費用也由法院來負擔??紤]到這部分工作屬于服務性質的工作,工作量大,費時費人,制作視頻等工作還需要一定的設備及技術,根據中央關于政府可向社會購買服務的精神,《網拍規定》明確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輔助工作可以委托社會機構或組織承擔。這樣既可以減輕法院的負擔,同時也可以提高司法拍賣工作的效率和服務質量。因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導致的這部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
亮點6:明確嚴禁后臺操控和特定人員不得參拍
《網拍規定》第八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后臺操控功能。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絡司法拍賣的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解讀:網絡司法拍賣與現場拍賣不同,網絡拍賣平臺的后臺控制系統難以公開展現,難以接受社會監督,可能成為秘密操控拍賣的隱患,一旦出現漏洞,其危害比現場拍賣還要大。因此,《網拍規定》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存在的負面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在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法院既是拍賣人,又是司法拍賣的監督者,為了防止“暗箱操作”,必須加強對法院拍賣權力的監督。同時,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從事評估、審計等輔助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也可能了解和掌握相關信息,也可能產生權力尋租空間,因而執行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從事輔助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一并列入禁止參拍范圍。由于禁止了相關工作人員而不禁止其近親屬,制度將會形同虛設,也會削弱網絡司法拍賣的公信力,故相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也明確列入禁止之列。
亮點7:明確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人數,允許一人競拍
《網拍規定》第十一條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參與競拍的,出價不低于起拍價的成交。
解讀:實踐中對一人競拍,歷來存在無效說與有效說兩種認識。無效說認為,一個競買人不能展開競價,也無所謂最高應價者,只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參與時,拍賣才可進行。我們贊同有效說,因為,競買人之間的競爭從拍賣公告發出即開始,只要遵循公開、公平原則,嚴格按照拍賣規定程序完成了拍賣公告發布、拍賣標的展示、拍賣的實施等,就達到了公開競價的要求。競價體現為競買人參與拍賣的整個過程,不僅限于現場競價階段,將拍賣理解為現場競價屬于狹義理解,是對拍賣的誤讀。特別是互聯網具有開放性、信息公開性、覆蓋廣、參與度高等特點和優勢,就網絡司法拍賣而言,競價在虛擬的網絡平臺上進行,存在海量潛在競買人,競買人之間相互不見面,只需在終端上使用代碼和密碼即可進行競價,競價結束前隨時都可以參與拍賣,不存在現場拍賣中圍標、串標和職業控場的可能。同時,如一人競拍的價格高于起拍價卻認定無效,一方面有損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降低,反而不利于財產變現和當事人的債權實現。因此,《網拍規定》作出了上述規定。
亮點8:網絡司法拍賣隨時參與和競價時間不少于24小時
《網拍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競買人在競價程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人民法院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后,取得競買資格。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于二十四小時。
解讀:由于傳統現場拍賣的潛在競買人主要集中在拍賣場所附近,受到拍賣場所和時間的限制,而網絡司法拍賣不受時間、地域、場地、身份等方面的限制,潛在競買人范圍也得到了極大擴展,一下擴展到了全國,甚至是全世界,只要有互聯網覆蓋的地方就可以參與。為了充分地滿足潛在競買人的要求,《網拍規定》規定只要在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競買人隨時可以報名參與、隨時可以出價參拍。只是對委托他人參與競拍的,作了特別規定,要求在競價程序開始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確認后才能參與競拍。由于網絡拍賣的競價時間可以克服現場拍賣占用場地等條件束縛,保證競買人充分競價,《網拍規定》規定競價時間應當不少于二十四小時,這樣可以涵蓋各種人群參與競價的時段,無論白天晚上、上班下班都有關注和參與拍賣的時間條件,更加有利于潛在競買人參與,有助于提高拍賣的溢價率。
亮點9:明確撤銷拍賣后不同主體可根據權利受損的不同原因而訴諸不同救濟途徑
《網拍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解讀:司法拍賣是執行程序中的一項強制措施,基于強制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已剝奪了財產所有權人的處分權,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處置債務人財產,使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網絡司法拍賣時,需要各方主體參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是協助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應當在協助的范圍內履行職責。但基于各種原因,拍賣被撤銷后,可能造成不同主體的損失。在《網拍規定》起草中,多數地方提出以往的司法解釋和文件對于撤銷拍賣造成權利損害如何救濟缺少相應規定,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毒W拍規定》作出了指引性規定,讓相關權利主體根據不同的情形,既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以充分行使權利,獲取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