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機制
金融機構需要以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也面臨如何處置破產財產的問題。作為配合《企業破產法》有效實施的配套措施,要運用各類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培育多層次的不良資產處置市場。
整體而言,以銀行為主的債權人目前仍主要依賴于傳統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具體包括:
(1)集中清收,對存量不良資產風險化解的平均貢獻率達80%以上;
(2)內部分賬經營,銀行內部成立不良資產管理中心或者授信管理中心,劃撥出全行不良資產進行分賬經營;
(3)批量轉讓,即將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4)招標拍賣,將不良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公開對外轉讓或者邀請投標人進行投標;
(5)壞賬核銷,對于仍然無法回收的不良資產,可以采用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撥備前利潤或自有資本沖減、核銷不良資產。
傳統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存在多個問題。
一是市場化不足,競爭不充分,導致難以形成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民間資本和國外投資者難以進入。
二是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部分企業把不良資產處置當作是“免費的午餐”,等著政府進行兜底或解決問題,千方百計逃廢債務,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部分內設部門和工作人員,存在賤賣資產、拖延處置或掩蓋問題的風險。
三是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標準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缺乏頂層設計和有操作性的法律支撐。
四是司法保障明顯不足,司法解釋對部分問題的規定仍屬空白,具體案件審理流程長、執行難問題突出。五是稅收負擔較重,如果對不良資產進行多次分拆、組合和流轉,累加的稅負將大大提高處置的成本,企業重組中要面臨多種稅費負擔。
(一)運用金融工具創新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市場經濟背景下,金融工具的運用至關重要。
1.構建多元化不良資產交易市場。要逐步發展與不良資產交易和價值轉換相關的資本市場、產權市場、債券市場、招投標市場、拍賣市場和抵押品市場,以及信托、租賃、法律、會計、評估和評級行業,既有一級市場,也包括二級市場,化解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不確定性,形成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要充分發揮現有的區域性產權交易所或金融資產交易所的作用,搭建專門的不良資產交易平臺,采取拍賣、租賃、轉讓、置換、重組等多種形式與手段處置不良資產。要豐富可交易的產品種類,可以對不良資產分包或打包后通過二級市場直接轉讓,或按照投資者風險偏好和資金實力對不良資產進行分包、分層、切割等靈活組合,提供多樣化的證券化產品、發行高收益債券或信托產品。
2.吸引各類投資主體。首先,各類金融機構,可通過財務顧問的方式尋找不良資產的潛在投資人,為企業提供債務重組和債轉股服務,也可以通過自有資金投資該領域,優化資產配置;其次,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不良資產交易市場,切實保障債權人和不良資產購買方的合法權益;再次,要引入國外投資者,尤其是那些長期深耕不良資產領域的知名投資銀行、投資基金等專業投資機構。
3.以市場化方式實現“債轉股”。債轉股適用得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困境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財務健康狀況,有利于實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是要堅持市場化方向。
首先,要減少道德風險,債轉股不僅僅是降低困境企業杠桿率和償債壓力,更重要的是對其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層進行“嚴厲或痛苦”的調整,被處置企業要以出讓控制權為代價換取重生或平穩的市場退出。其次,要堅持公平交易的原則,要充分尊重債權人、投資人(股東)的自主意愿,轉股企業的選擇、轉股價格的確定、資產評估、債權收購等都應發揮市場的力量,切忌拉郎配和指標分配。再次,要堅持“有的放矢”,對于有市場發展前景只是短期有流動性問題或因為行業周期暫時陷于困境的企業,如果國家需要控制的,可以通過國有資產控股平臺進行資本重組,對于國家不需要控制的,應由市場主體對債轉股中的核心問題(如轉股價格、退出等)進行充分協商后自主作出決定。
除此之外,銀行實施“債轉股”應定位于“階段性持股”,在事前明確相應的持股期限和退出條件,如企業經營持續惡化,則應果斷進行破產清算。
4.探索不良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拓寬處置不良資產的資金渠道,加快不良資產處置的速度。但是,如果相應的信息披露和風險防控措施缺位,過度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可能帶來巨大的系統性金融危險,甚至威脅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因此,在整個政策框架的設計上,要高度重視風險防控:一是相關產品的設計要簡單透明,不能搞多層證券化和再證券化;二是要堅持投資者的適當性原則,不能賣給個人投資者,只能向機構投資者出售;三是要加強市場創新與監管相協調,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四是要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動態、標準、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及評價機制;五是要加強對發行人、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規范管理,督促中介機構切實履行責任;六是要進一步完善風險自留制度,發行人銷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應自留一部分,以防止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行人的道德風險。
5.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不良資產處置。對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而言,應通過下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運用社會資金對困境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同時歸還金融機構貸款,當企業情況轉好后可以通過股權回購、盈利分紅、股權轉讓、企業重組上市等實現獲利平穩退出。同時鼓勵民間資本和國外投資者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結合自身情況和目標投資不良資產。
6.引入專業重組機構,通過提供法律、會計和金融方面的一站式服務,最大可能幫助企業“起死回生”。在必要的情況,重組機構可以要求獲得對企業的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和重大決策權,將企業的管理層置于其領導之下。重組機構既可以利用自有資金投資困境企業,也可以引入外部專項投資基金或其他投資主體為企業“輸血”。
(二)配套制度改進
實現不良資產的市場化處置,除了大力加強專業金融與破產法庭建設、優化稅收政策,還要改進以下配置制度:
1.完善相關立法。要盡快廢止《貸款通則》,取消對商業銀行自主處置不良資產的限制性規定。關于《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限制銀行投資的規定,短期可以通過國務院授權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長期應加快立法;不良資產證券化立法工作也應跟上;將銀行撥備覆蓋率納入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在當前經濟環境下適度下調150%的撥備覆蓋率,釋放銀行盈利和信貸空間。對于企業重組中的貸款減免要建立相應的免責機制。
2.建立國有企業“財務硬約束”。部分國有企業對資金價格不敏感,占用大量信貸資源,杠桿率不斷攀高。要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建立起“財務硬約束”,強化財務紀律,促使企業降低整體負債率、提升盈利水平。
3.充分發揮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要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優勢,幫助識別資產風險、評估資產價值、設計處置方案、搭建產品架構、擴大銷售渠道、協調溝通模式和方法,降低金融信息不對稱風險,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促進交易價格的合理化透明化,提高不良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4.借力“互聯網+”提高處置效率。與傳統方式相比,“互聯網+不良資產”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解決委托方、清收方等參與者的信息不對稱、溝通成本高的問題;二是利用互聯網布局全國資源,打破地域限制,優化資源配置;三是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實現信息的高效查詢和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