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以重整程序進行挽救或以清算程序退出市場已是趨勢,在浙江溫州更是普遍。助力結構性改革,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僵尸企業”的背后,土地、信貸資源等都得到了重新分配和合理利用。
但與此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走訪中也注意到,“死后重生”的企業面臨的困難仍然不少,如信用修復、稅務問題等,如不能很好解決,“新生”的企業則有可能被“拖累”。
這樣的案例不是沒有。2012年9月,因經營不善和陷入民間借貸風波的老瑞田鋼業完成工商登記變更,號稱溫州“重組第一例”。然而,不到兩年,新瑞田又再次陷入危機,申請了破產。如何讓“死后重生”的企業好好活下去,避免“二次死亡”又是一個課題。
溫州中院院長徐建新表示,“我們在實踐中發現與破產法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并未隨之跟上,有關部門對破產程序的關注不夠。民營企業破產缺乏關注,國家很少出臺相關政策,即使有一些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難以享受。”
而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行長許加銀則表示,對破產重整企業,假如國家工商總局允許在企業名稱不改變的情況下變更組織機構代碼,那么,因沿用原有組織機構代碼導致新舊企業征信信息難以劃斷等很多問題都可以自然解決。
●銀行為什么很少投贊成票?
“處理破產,最頭疼的問題是怎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或者說兩者的利益。”溫州市政府相關負責人指出,“在處理破產時,各方要利益共進退??傊髽I擔一點,銀行讓一點,政府幫一點,司法快一點。”
在走訪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銀行通常是出險企業的最大債權人,但其在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卻很少投贊成票,一般以投反對票或者棄權居多。
有聲音認為,“銀行總是從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考慮問題,而不是整體利益最大化。所以,往往通不過。”對此,一些銀行人士也有話說,破產處置時間長收回慢、金融債權受償率不高等對銀行也造成了影響,而銀行一旦同意重整計劃意味著銀行主動放棄債權追償,享有擔保權的財產無法獲得優先受償和清收。
當前溫州大部分銀行都是商業銀行在溫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沒有同意通過重整計劃的權限,審批權限在總行,上報程序非常繁瑣。
溫州某股份制銀行負責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則提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破產管理人由法院選定,而不是債權人選定,報酬也是法院定,向法院報告工作。
“管理人不對債權人負責,前期工作還可以,但后期可能就會出現問題,如資產評估、處置等都是自行決定。這對銀行回收債權造成了影響。銀行的話語權只有在最后投票表決的時候體現,所以到債權人會議時,銀行往往也就不同意。”該銀行負責人說。
●破產重整后企業仍難貸款
在2011年的那場民間借貸風波中,溫州市唯一一家建筑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中城建設集團因擔保鏈和過度投資等問題“轟然倒塌”,而且從2012年開始,已基本無法參與招投標。
2015年3月,汪一新以5800萬元的收購價入主中城建設集團。這是全國首例特級資質建筑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也讓這位“80后”的年輕企業家,一次實現“三級跳”。據了解,全國范圍內,擁有特級資質的建筑企業也不過三四百家。
目前,中城建設集團在溫州本地的項目已經恢復正常運作。2015年,公司產值達10億元,創造稅收3700多萬元。
但接手中城建設集團,也給汪一新帶來了困擾:“由于制度的一些不配套問題,現在的企業仍是帶病的企業,我們無法貸款。”
對于信用修復問題,此前浙江省政府曾出臺《關于防范化解企業資金鏈、擔保鏈風險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溫州市政府《企業破產處置工作聯席會議紀要》也明確規定企業破產重整后由法院將企業信息報給金融機構債權人,金融機構債權人在核實信息后調整企業信貸五級分類報人行征信中心調整企業信用。
但在實踐中,這一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因歷史原因,重整企業在相關商業銀行的企業信貸等級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記錄均為不良。溫州的做法是通過大事記的方法,在時間上劃分企業破產重整前后。但該方法只在溫州適用,到北京、上海則無法通行。
汪一新坦言,征信系統大事記只解決了溫州本地的招投標問題,但公司要跨區域發展阻礙還是很大。事實上,“特級資質”如果只局限在溫州本地發展,其派上用場的機會并不多。
●破產重整還需出配套政策
除了信用修復問題,稅收債務減免問題是破產重整企業的另一大困擾。
溫州中院院長徐建新表示,目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正常經營企業設立,幾乎不涉及破產企業尤其是破產民營企業。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企業實際承擔的較多稅負影響破產重整程序的順利推進。為盡量消除司法破產中的重復征稅,溫州市政府通過出臺破產中有關稅收問題的會議紀要及案例,但囿于稅收減免權限,更多只是關注稅務機關如何參與破產程序,對稅負減免作用十分有限。
據了解,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企業的稅收債權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前發生的稅收債權、滯納金,在破產程序中對資產進行處置時所發生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在內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等以及因對債務進行豁免而產生的所得稅。
與此同時,重整企業還會產生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產保有稅。如此繁多的稅種及高昂的稅費對早已資不抵債的破產企業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負擔。
對此,溫州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亦表示,目前破產清算相關的法律是相對健全的。但破產重整還是比較缺位。但地市一級的部門權限有限,希望上級部門出臺配套的政策。
同時,該地稅負責人稱,企業破產重整后,存在不確定的稅收風險,以及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例如,若干年后,如果發現重整前的企業有偷稅漏稅行為,那么重整后的企業還是要擔責的。
●重塑信用防假破產真逃債
隨著“破產”觀念的深入人心,溫州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經營不善時開始轉向破產申請。然后在這背后,新的問題也隨之出現——假破產真逃債。
為防止逃廢債務的行為,溫州中院出臺了《關于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防止逃廢債行為的會議紀要》,從破產申請審查、管理人清查破產財產、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等方面對逃廢債行為進行規制。
比如在生活秀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瑞安法院發現該公司存在私設賬外賬的行為,且有證據表明該公司的賬外賬和大部分會計憑證已經被故意銷毀或者隱匿,經移送公安機關,瑞安法院以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陳少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數據顯示,2014年~2015年,溫州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廢債的破產關聯案件320件,審結291件,追回財產1.91億元。
上述溫州市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中國,以破產方式出清“僵尸企業”,處置風險,更長遠的任務在于信用建設。只有在誠信的社會下,大家都遵紀守法講信用,才能把處置風險的成本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