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業內人士透露,自2012年年中以來試點逾兩年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將在近期生變。交易所擬擇機不再負責私募債備案。中小企業私募債或將并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范疇,具體名稱是否保留尚不確定。
證監會1月15日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大大拓寬了公司債的發行主體范圍和發行方式。該辦法就向特定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對發行主體的條件和資信標準并未做出硬性規定,這使得中小企業私募債目前相對寬松的發行條件不再具有特殊的試點性質,基本被非公開發行公司債的范疇所覆蓋。
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門負責人就表示,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發布后,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只要發行人和特定投資者之間達成共識即可備案發行,已沒有必要專門另設中小企業私募債。如果對一些規模更小,資信標準更低的主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加強風險管理,只需要出臺一些細則加以規范即可,例如限制投資者范圍、出臺發行主體所在行業的負面清單等。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后,承銷機構或發行人應當在每次發行后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在材料齊備時就應及時予以備案,不進行合規性審查。獲得備案后,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轉讓。
據了解情況的券商人士透露,為了對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交易所正在草擬相關業務指引,實現交易所由備案機制向掛牌機制的轉換。同時擇機不再接受私募債券的備案,相關備案規則予以廢止。之前已受理的私募債券,應當對照新的規則,補充相關材料,交易所將按照原備案流程完成備案。
中小企業私募債于2012年開始試點,當年6月發出首單,在探索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運行過程中,中小企業私募債也出現了一些亂象。銀行借道私募債發放表外貸款、地方政府城投平臺借殼融資的現象時有發生,2014年下半年一些信用事件也零星出現。不久前上交所就曾發文細化私募債風控要求,將個人投資者、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非主動管理的金融產品、全部資金僅用于購買單一私募債券的金融產品及有限合伙企業排出合格投資者范圍。
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發布后,公司債發行主體從上市公司擴展到絕大多數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將可在更加全局性的制度安排中尋找更加市場化的解決方案。而帶有試點性質的中小企業私募債逐漸淡出,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