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10日發布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部分險種經營區域放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了對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監管。
昨日(12月1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應該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規定部分險種經營區域放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了對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監管,意見稿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18日。
兩險種不在放開之列
早在今年4月,保監并會在對人身險經營互聯網保險的征言中就指出,“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不含生存返還),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夠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范圍。”
值得留意的,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放開地域限制的互聯網保險業務險種中,除了包含上述險種外,還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及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等”。
這意味著險企經營上述互聯網保險業務可以不再嚴守屬地銷售的限制,對中小險企而言,將可以借互聯網擺脫營業網點偏少的經營短板。
不過,《征求意見稿》指出,有兩類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個是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另一個是機動車保險產品。
對于不具備開展互聯網業務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明確第三方網絡平臺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險公司應在相關網絡平臺的顯要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費率及保費計算方式等相關信息。其中,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應當突出提示理賠要求、退保損失、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突出提示并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該按照有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產品利益的宣傳語句”;對于非固定收益產品,“須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等。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還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需披露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如為第三方網絡平臺,還要披露合作范圍、合作期限;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已設立分公司情況及消費者投訴方式等。
此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進行披露,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同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責任。“保險機構應當將保險監管規定及有關要求告知合作單位,并留存告知記錄。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簽署合作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分工清晰、責任明確。因第三方網絡平臺原因導致保險消費者或者保險機構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對第三方網絡平臺設置了行業黑名單和退出機制。對于不具備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有關保險機構立即終止與其合作,將其列入行業禁止合作清單,并在全行業通報。在監管方面,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可以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應予配合。
據介紹,保險公司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應用軟件、社交平臺等途徑銷售保險產品的管理,也將參照上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