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非銀行金融機構特色優勢。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推動理財業務規范轉型,促進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進入實體經濟。信托公司要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定位,積極發展服務信托、財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做強不良資產處置主業,合理拓展與企業結構調整相關的兼并重組、破產重整、夾層投資、過橋融資、階段性持股等投資銀行業務。鼓勵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加強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鼓勵金融租賃公司拓展租賃物的廣度和深度,優化金融租賃服務。
積極穩妥推進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注重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壓實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責任。推動制定并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把握強化市場紀律、防范道德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的平衡。對不同機構,必須分類施策,遵循市場規律,在充分評估潛在影響的基礎上穩妥實施,嚴防出現處置風險的風險。多措并舉深化高風險中小機構改革和風險化解,采取不良資產處置、直接注資重組、同業收購合并、設立處置基金、設立過橋銀行、引進新投資者以及市場退出等方式。加大資產清收力度,維護機構合法債權,最大限度減少損失。推動建立審慎文化,增強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提升制度約束力和執行力。
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銀行保險機構要落實“房住不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金融監管要求,防止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抑制居民杠桿率過快增長,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繼續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化解,依法明確存量債務償債責任,規范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配套融資,嚴禁違法違規提供新增融資。加大對脫離主業盲目擴張、高負債經營企業風險的排查監測。穩妥化解集團客戶信用風險,有序退出“僵尸企業”,推動企業部門結構性去杠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