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掇k法》共七章、五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監管范圍,即符合一定條件且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監管。對于金融機構跨業投資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形成的綜合化金融集團,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辦法》實施監管,并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二是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明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事中、事后的持續監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將依法由國務院作出決定。三是嚴格股東資質監管,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及禁止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核心主業突出、公司治理規范、股權結構清晰、財務狀況良好。四是強化資本來源真實性和資金運用合規性監管。資金來源應真實可靠,不得以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五是強化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應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不得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六是完善風險“防火墻”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統一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內部的交叉任職、信息共享等進行合理隔離。七是合理設置過渡期。允許已存在的、尚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企業集團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以促進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