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最新消息,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保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暫行辦法》并適時發布。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在此之前,銀行對貸款進行五級分類主要是依據1998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和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下稱“《指引》”),《暫行辦法》則是在此基礎上的“升級版”,將替代《指引》,促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
相較于《指引》,《暫行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核心定義,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明確把逾期天數作為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細化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以下是券商中國記者梳理的政策要點:
1、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比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底層資產,按照底層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2、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同一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90天以上債務已經超過5%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3、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銀行債務有5%以上分類為不良的,銀行其他債務均應分類為不良。
4、明確了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貸款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類。對于重組前已經不良的,要求重組后觀察期內不得上調為正常或關注類。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