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國際資本市場低成本資金在支持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的積極作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切實有效防范中長期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發改委和財政部提出了八點意見,浙商資產研究院整理如下。
一、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含金融機構,下同)要實現實體化運營,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充分論證發行外債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和財務可持續性,同時依托自身資信狀況制定外債本息償付計劃,落實償債保障措施。切實做到“誰用誰借、誰借誰還、審慎決策、風險自擔”。
二、要緊密圍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方向,著力支持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赴境外市場化融資,募集資金重點用于支持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以及“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等。
三、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決策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申報企業擁有的資產應當質量優良、權屬清晰,嚴禁將公立學校等公共設施建設納入申報范圍。
四、利用外債資金支持的募投項目,要建立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形成持續穩定、合理可行的財務預期收益,堅決杜絕脫離當地財力可能進行財政資金支持。
五、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靈活運用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外匯買賣、期權、掉期等金融產品,穩妥選擇融資工具,合理持有外匯頭寸,密切關注匯率變動,有效防控外債風險。
六、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規范信息披露。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
七、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利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數據預警監測分析等多種創新方式,加強對外債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后續建設運營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對涉及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和擔保的企業、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加大懲處問責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