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并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此,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迎來了統一的監管辦法。
三大部委聯手、事關18萬億元A股國資市值、涉及減持與增持、畫出股份變動審核線、推出“合理持股比例”概念,這就是上述監管辦法的幾大亮點。在中央與各地政府穩步推進國企混改的大背景下,可以預見,該監督辦法實施后,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增減持將更加靈活,股份的市場化流動將有利于國資更好調倉布局具有國家戰略意義的產業與項目。這應是中國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提高制度集中度和權威性
本次36號令與國資委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構成了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總體來說,36號令是將原來散見于各部門的規章制度進行整合集中,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修繕,形成統一的部門規章,提高了制度的集中度和權威性。
有國資分析人士指出:“以前的文件都僅針對國資委監管的國企,而36號令是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三部合力,尤其是將財政部監管的國企一并納入,制度的統一性大幅提高。”
文件也單列出:金融、文化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另有機構人士指出:“這次調整明確了國務院國資委、地方國資委及國家出資企業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方面的管理權限,但不涉及證券監管規則的改變。”
二、大股東轉讓股份更加靈活
36號令的一大變化就是關于國有大股東股份轉讓,由此前的三年累計轉讓達5%/5000萬股需上報國資委審批,變為一年轉讓達5%/5000萬股需審批。這意味著國資股東減持的自主權有所增加,股權變動更趨靈活化和市場化。
36號令畫出了增減持的審核線??偣杀静怀^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于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于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的,應報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與2007年國資委19號文相比,36號令給予企業無需審批的股份轉讓額度較之前有所增加,體現出讓企業經營更加市場化的用意。
更有創新意義的是,36號令提出了“合理持股比例”這一意蘊豐富的概念。文件規定: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并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并且,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則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
這是一種權力下放的做法。“合理持股比例”的確定,給了國家出資企業充分的自主權。當然,這個比例也要符合監管機構后續將出臺的相關辦法。日后上市公司的相關活動只要不導致國資持股比例低于這個“合理線”,就可以不再上報審批。
三、國資股東增持更加方便
湘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康認為,36號令出臺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顯著增加。從整體上說不會對資本市場穩定產生影響。
實際上,36號令不僅讓國資股東的減持更加市場化,同時也讓增持更加方便。
36號令專門設立一章有關“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包括: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
文件第七條規定,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都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賦予了企業充分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