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近期發布了1號令針對銀行大額風險進行了監管部署,具體監管解讀如下。
對商業銀行投ABS影響較大,穿透做逐一授信的成本高,不穿透就算匿名,有額度限制。
商業銀行應使用穿透方法,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最終債務人作為交易對手,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對于風險暴露小于一級資本凈額0.15%的基礎資產,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不存在人為分割基礎資產規避穿透要求等監管套利行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確實無法識別基礎資產并且不存在監管套利行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對于所有投資金額不小于一級資本凈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設置唯一的匿名客戶,并將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所有產品的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匿名客戶。對于單個投資金額小于一級資本凈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新規自7月1日起施行,對于超標的商業銀行設置過渡期,最長三年。
正式稿對于單個投資金額小于一級資本凈額0.15%的產品,給予一定的豁免,這對一級資本充足的大行相當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