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AC監管框架
(一)概述:TLAC監管框架是針對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提出的比巴塞爾協議Ⅲ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該監管框架要求TLAC指標自2019年起不得低于16%,自2022年起不得低于18%;TLAC監管對于杠桿率也有要求,要求自2019年起不得低于6%,自2022年起不得低于6.75%。而巴塞爾協議Ⅲ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為8%,對杠桿率的要求為3%。TLAC監管相對于巴塞爾協議Ⅲ而言大幅提升了監管要求。
(二)適用對象:僅針對30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包括我國的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農業銀行。
(三)TLAC工具:既包括巴塞爾協議Ⅲ中的核心一級資本 、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又包括其他合格的TLAC工具。
(四)作用機制:當銀行的資本不足以彌補損失時,TLAC債務工具將減記或轉股,使得銀行賬面負債減少,免于破產,從而實現自救。
TLAC監管框架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一)對四大行的影響: TLAC監管辦法對我國四大行的影響最為直接。1.增加資本壓力:資本金缺口較大,主要來源于債務工具缺口較大;2. 抬高資本成本,影響盈利能力;3. 影響國際化進程:短期有弊,長期來看促進戰略轉型。
(二)對其他銀行的影響:監管框架所反映出的要求為未來銀行的發展指出了一條可能的方向,即增加主動負債,向負債多元化、收入結構多元化方向轉型。因此,不排除未來將TLAC監管標準適當放寬后分層次適用不同范圍的其他商業銀行。
我國應對TLAC監管框架的政策
(一)降低合規負擔:3月初,銀監會下發【2018】7號文《關于下調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為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2.5%,這對降低四大行既要滿足國內嚴格的撥備監管又要滿足TLAC監管而面臨的巨大合規負擔起到積極作用。
(二)關于發行TLAC債務工具,央行3號文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意見》為合格TLAC工具的發行提供了政策基礎:(1)央行:2月底,央行發布的【2018】3號文中,提出了“資本補充債券”,公告說明資本補充債券包括但不限于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和二級資本債券;(2)銀監會:3月12日,銀監會聯合五部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意見》,提出為銀行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含定期轉股條款資本債券和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等資本工具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