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資管從此劃上句號 非持牌機構須清零
發布時間:2018-04-10 10:23:16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
【明確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明確“定向委托投資”、“收益權轉讓”等常見業務模式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明確互聯網資管業務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納入取締類處置】
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于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對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采取包括注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措施。
【明確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資產管理產品】
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