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
發布時間:2018-01-15 15:57:53
近日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抓住服務實體經濟這個根本,嚴查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空轉的行為,嚴查“陽奉陰違”或選擇性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的行為,積極貫徹新發展理念,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
全文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
(銀監發〔2018〕4號)
各銀監局,機關各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銀監會決定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評估工作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成立領導小組,層層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并結合實際制定工作實施方案,確保組織到位、推進到位、落實到位。要全面評估2017年已開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風險專項排查、“兩會一層”風控責任落實等專項治理工作,對照2018年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工作要點,梳理本機構、本部門、本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評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問題是否真實準確、整改是否及時徹底、問責是否嚴格到位、發現的風險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得到彌補、制度執行力是否得到加強以及當前仍存在哪些突出問題等。各級監管機構重點評估是否存在檢查不深不透、應查未查、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應罰未罰及處罰偏松偏軟等問題和下一步監管重點,形成“整改-評估-整改”的工作機制。
二、統籌推進各項工作
(一)堅持即查即改。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一項常態化的重點工作,與業務經營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合規文化建設等相結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將整治亂象轉化為內控管理自覺行為,邊排查邊整改,邊問責邊教育,邊規范邊提升,真正敬畏規則、合規經營。
(二)開展現場檢查。各級監管機構要把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現場檢查的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和風險導向,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找準重點機構、重點風險和重點業務,統籌確定檢查對象、范圍和比例,有的放矢,精準發力。要注重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采取“雙隨機”方式,切實提升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加強督促指導。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和各銀監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本條線、本地區重點機構和重點業務的督促指導,原則上全年不少于2次。對督導發現存在不重視、行動慢、落實差、甚至搞形式主義等情況,要嚴肅通報、追責問責。銀監會將于2018年下半年組織專門工作小組對重點地區進行督導,總結交流經驗,及時糾正解決方案不細、情況不清、亂象較多、案件多發頻發、處罰偏松偏軟等問題。
三、切實規范各類報告
(一)評估報告
1.報告路徑和時間要求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應在匯總分支機構評估情況基礎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送監管部門。其中,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同時抄送現場檢查局、審慎局和法規部;各地方法人機構報送至屬地銀監局。
各銀監局要匯總轄內機構情況和自我評估情況,于2018年3月20日前將轄內匯總評估報告報送至現場檢查局,同時抄送審慎局和法規部,并按機構類別匯總相關報告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
各機構監管部要按機構類別匯總本條線評估情況,于2018年3月底前將評估報告報送分管會領導,同時抄送現場檢查局、審慎局和法規部。
2.報告內容。報告應簡要概括,突出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已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評估情況,包括發現的主要問題、問題處置和風險化解情況、整改和問責情況、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等;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或風險隱患;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工作報告
1.報告路徑和時間要求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分別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報送階段性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及附表,報告路徑同上。
各銀監局應認真開展現場檢查,并督促指導轄內機構開展整治工作,分別于2018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報送階段性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附表及1—2個典型案例,報告路徑同上。
各機構監管部應扎實開展督導督查,并匯總本條線機構工作情況,分別于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報送階段性報告和年度報告及附表。
現場檢查局應于2018年7月10日前和2019年1月10日前分別完成匯總并上報。
2.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實施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風險隱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計劃和意見建議等。
整治工作期間發現的重大風險和重大問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及時報告。
四、依法嚴肅處罰問責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問題臺賬,逐一落實整改,明確時限、責任到人,并嚴格按照黨紀、政紀和內部規章進行問責。各級監管機構要及時采取監管措施予以糾正,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屢查屢犯問題、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要依法處罰問題機構和責任人。各級監管機構要嚴肅各項紀律,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糾正“四風”要求,自覺遵守各項制度規定,依法廉潔開展工作,規范監管行為,防范道德風險。對違反紀律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把主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續推動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向縱深發展,切實規范銀行業經營行為,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現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準確把握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理論精髓,充分認識到金融安全事關國家安全、事關治國理政,充分認識到整治市場亂象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充分認識到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為重要抓手,切實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二、明確工作目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通過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使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大案要案高發頻發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使促進資金脫虛向實、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的基礎得到切實鞏固;使銀行業專注主業、實現差異化發展的態勢得到加強延續;使依法合規展業、穩健經營發展的文化得到培育深植。
三、深化問題導向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把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作為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緊盯問題多的機構、亂象多的區域、風險集中的業務領域。要堅持“靶向”治療和重點整治,什么問題查得不徹底就查什么、什么亂象最突出就整治什么、什么方面整改不到位就整改什么、什么責任沒有落實就問責什么,著力祛除市場亂象“頑疾”。
四、突出整治重點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抓住服務實體經濟這個根本,嚴查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空轉的行為,嚴查“陽奉陰違”或選擇性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的行為,積極貫徹新發展理念,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要抓住完善公司治理這個基礎,把整治重點放在規范股東行為、加強股權管理、推動“三會一層”依法合規運作等方面。要抓住影子銀行及交叉金融產品風險這個重點,嚴查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層層嵌套,業務發展速度與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不匹配,違規加杠桿、加鏈條、監管套利等行為。要抓住依法合規經營這個著力點,堅決根治普遍存在的合規意識淡薄、制度缺失、屢查屢犯等問題痼疾。要抓住金融消費者權益這個關鍵,嚴查亂設機構、亂辦業務、違法違規銷售、利益輸送等行為,加強信息披露和金融產品適當性管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眾信心。
五、嚴查案件風險
案件風險是銀行業市場亂象最集中、最典型、最突出的表現形式。各級監管機構要按照“一案一策、分類處置、標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嚴肅查處銀行業案件和重大風險事件。要督促案發機構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及內部問責機制,嚴肅處理,嚴肅問責。要按照“一案三查、上追兩級”的要求,對案發機構和涉案機構依法處罰問責,同時綜合使用審慎監管措施,讓違法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都要付出代價,切實維護銀行業良好秩序。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處罰情況,切實發揮“處罰一個、震懾一片”的警示作用。
六、落實主體責任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壓實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主體責任。要把加強黨的領導貫穿于全過程,黨委會要將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重大決策,專題研究、專題部署;紀委要全程監督紀律執行和任務落實,按照黨紀、政紀和內部規章,加大對違法違規人員的問責力度,切實解決內部問責流于形式、處理浮于表面的問題。董事會要擔負起最終責任,董事長是第一責任人;高管層要擔負起執行責任;監事會要擔負起監督責任;上級機構要擔負起管理責任,真正使鐵的制度、鐵的紀律得到鐵的執行。
七、把握力度節奏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堅持穩中求進,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上求穩,在處置違法違規問題、重大案件和高風險事件上求進,堅決整治各類擾亂銀行業市場秩序的亂象。要循序漸進,密切關注宏觀形勢和市場變化,把握好力度和節奏,制定階段性目標,防止出現政策疊加和力度疊加,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要新老劃斷,對于存量業務,區分問題性質、產生原因和造成后果等情況,給予一定的消化期和過渡期,差別化處置;對于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工作開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業務,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依法查處。要分類施策,堅持自查自糾從寬、監管發現從嚴,對主動發現、主動處置、主動作為的提高監管容忍度;對監管發現、主觀惡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處罰,特別是對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依法予以頂格處罰。
八、履行監管責任
各級監管機構要堅持“監管姓監”,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廉潔監管,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瀆職的嚴肅監管氛圍。要堅持全面監管,既要管傳統業務,也要管創新業務;既要管有牌照的違法違規行為,也要管“無牌經營”。對于存在制度短板或監管“盲區”的,要及時彌補、及時糾正,增強監管規則的科學性、針對性。要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做到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并重、處罰機構與處罰人員并舉,對于涉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職責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著力解決監管問責不到位、偏松偏軟和區域差異較大等突出問題。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發揮監督作用,對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監管權力行使不規范、監管問責處罰不嚴不實的機構或部門,嚴格依規依紀進行問責處理。
九、形成監管合力
各級監管機構要強化并表監管,突出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明確各自責任。機構監管部門要加強督導督查;功能和規制監管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數據支持、法律保障和技術支撐;各銀監局要扎實開展本轄區的檢查和督導工作;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整治工作期間的監督執紀問責;各級巡視部門要將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政治巡視的重要內容。要充分發揮監管、監察和巡視的綜合效應,發揮理財登記托管中心、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信托登記公司等機構作用,發揮信訪、投訴、舉報、輿情等社會監督功能,綜合運用審慎監管措施、機構監管評級、高管履職評價、行政處罰以及移送司法等手段,加強同銀行業金融機構各協會、機構內審部門和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聯動,不斷增強監管有效性。要自覺服從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領導,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協作,強化監管合力。
十、建立長效機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為切入點,嚴格自查自糾,彌補內部控制失效、風險管理不力、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嚴重不足的短板,糾正片面追求規模擴張、高速發展的粗放式經營理念,注重向管理要效益、向質量要效益、向服務要效益,真正形成“不能違規、不敢違規、不愿違規”的合規文化。各級監管機構要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為突破口,進一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形成以制度管業務、以制度管機構、以制度管人員的良好機制,切實解決產生亂象的體制機制問題,進一步優化銀行業健康發展的生態環境。
2018年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工作要點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1.股東與股權方面。股東資質不符合規定條件;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或變相抽逃出資;股東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要求,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或其他非自有資金入股;股東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銀行股權,存在隱形股東、股權代持等現象;未經批準超比例持有銀行股權,或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通過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超比例持有銀行股權;違規持有多家商業銀行股權;股東不作為,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股東亂作為,頻繁變更或違規變更股權,或挪用銀行資金進行股權交易和并購活動,或濫用權利損害商業銀行、存款人、其他股東利益;主要股東直接干預銀行經營管理,進行利益輸送等。
2.履職與考評方面。“三會一層”履職不到位,股東大會未有效發揮管控作用,董事會缺乏對戰略定位、風險偏好、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的合理控制,監事會對董事會與高管層的監督職能未充分發揮,董事會和監事會人員缺位現象突出;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形同虛設,未實際履職或履職不到位、不充分;績效考評指標設置不合理,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低于其他類指標,或業務指標層層加碼;設立時點性存款規??荚u指標,或設定以存款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合規,或未能與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相匹配,或違規提前支付等。
3.從業資質方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監管部門核準任職資格而履職;風險總監、合規總監、內審及財務負責人等需要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而履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其不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或影響正常履職的,未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等。
二、違反宏觀調控政策
4.違反信貸政策。違規將表內外資金直接或間接、借道或繞道投向股票市場、“兩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特別是失去清償能力的“僵尸企業”;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債務融資,放大政府性債務;違規為環保排放不達標、嚴重污染環境且整改無望的落后企業提供授信或融資;違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資本金,或向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融資,導致資金滯留或閑置;不盡職審查和管理,導致用于支持棚戶區改造、精準扶貧、鄉村振興戰略等民生領域的貸款被侵占或挪用;人為調整企業標準形態,規避小微企業貸款指標等。
5.違反房地產行業政策。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支付土地購置費用提供各類表內外融資,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證”不全、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發放首付不合規的個人住房貸款;以充當籌資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為各類機構發放首付貸等行為提供便利;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用于購房等。
三、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
6.違規開展同業業務。同業治理改革不到位;違規突破監管比例規定或期限控制開展同業業務;違規通過與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機構合作,隱匿資金來源和底層資產,未按照“穿透式”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風險管理并足額計提資本及撥備,或未將最終債務人納入統一授信和集中度風險管控;同業投資違規多層嵌套,存在隱匿最終投向、突破投資范圍與杠桿限制、期限錯配等情形;同業業務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或違規簽訂“抽屜協議”“陰陽合同”、兜底承諾等;違規通過同業業務充當他行資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風險管理職責,不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和實際風險承擔情況等。
7.違規開展理財業務。理財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未設置風險隔離;理財產品間未實現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違規開展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利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或擔保;違規通過發放自營貸款承接存在償還風險的理財投資業務;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對接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融資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超過監管規定;理財資金通過信托產品投資于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征的金融產品,但未嚴格執行合格投資者標準等。
8.違規開展表外業務。未制定劃分表外業務和表內業務的嚴格統一標準,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隨意騰挪的行為;違規開展跨業通道業務,利用各類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委托貸款等,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或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存在名義上為銀行代銷資管產品,實際上由代銷銀行主導相關項目,并簽訂隱性回購條款承擔實質風險,或在出現風險后以自營資金承接代銷業務風險資產;接受委托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機構的委托貸款業務申請;違規開展資金來源或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和自營業務未嚴格隔離風險,或未實行分賬核算、分級授權管理;以信貸資產或資管產品為基礎資產,通過特定目的載體以打包、分層、份額化銷售等方式,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外的場所發行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實現資產非潔凈出表并減少資本計提等。
9.違規開展合作業務。選擇交易合作對手不審慎,未按規定建立合作機構名單制;與非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時,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后續監督義務等情形;違規開展信托目的違法違規的銀信類業務;違規與類金融機構、非持牌金融機構等開展合作;違規與非法中介公司開展業務;違規接受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違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或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違規直接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等。
四、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