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監管發文規范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參與現金貸業務后,上海監管部門近日下發《關于規范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針對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等)與第三方平臺合作信貸業務的監管細則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近年來,轄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平臺合作信貸業務過程中,將貸款管理核心業務外包,既違反銀監會監管規定,也容易導致外部風險輸入銀行業體系。
上海征求意見稿要求,首先,各機構(指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與第三方平臺合作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借款客戶資料的收集,但各機構需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
其次,各機構需獨立完成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管理工作,不得將客戶風險評估、貸前初步審核、貸款檔案建檔和保管、貸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托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
第三,各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上海征求意見稿稱,不得將不良資產催收等職責委托外包給合作平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