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浙江發布微信公眾號)
浙江省委書記車俊指出,要“把處置‘僵尸企業’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和結構調整的‘牛鼻子’,摸清底數,分級負責,政策支持,大力推動”。
“僵尸企業”,主要是指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存在的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地結合工作實際,列入“僵尸企業”名單:
1.停產1年以上;
2.資產負債率超過100%且連續3年以上虧損;
3.連續3年以上欠稅、欠息、欠費;
4.主要靠政府補貼和續貸維持生產經營的。
處置“僵尸企業”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優化資源配置、加快騰籠換鳥的過程,就是一個解決歷史包袱、大力挖潛增效的過程。浙江將采取“一企一策”、對癥下藥,改造提升一批、盤活重組一批、堅決退出一批,最大限度提升“僵尸企業”處置效率和效益,有力推動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
12月8日,浙江召開處置“僵尸企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堅定不移地推進“僵尸企業”處置工作,去掉無效產能、減少無效供給,提高供給質量效益。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加快推進處置“僵尸企業”,實現市場出清,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促使經濟高質量發展,浙江出臺加快處置“僵尸企業”的22條意見。
一、強化倒逼機制
(一)加強環保執法
加強對“僵尸企業”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和抽查比例。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二)加強安全執法
及時公布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僵尸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三)加強信貸管理
各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對 “僵尸企業”授信、用信應有效管控。
(四)加強企業綜合評價
開展企業綜合評價工作,對評價結果為最后一檔的企業,停止各類財政補貼,并依法依規加大資源要素差別化政策實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二、減輕稅費負擔
(一)實行擔保代償損失稅前扣除
擔保企業為“僵尸企業”代償款項,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代償損失在稅前扣除。
(二)規范司法拍賣交易雙方納稅義務
買受人繳納契稅和印花稅,出賣人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在拍賣款中預留或扣除出賣人需要承擔的相關稅費。
(三)完善不動產過戶手續
對在司法處置不動產過程中,債務人無法聯系或拒不配合,導致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在司法拍賣成交后,根據規定,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處置破產財產的,稅務部門不預征企業所得稅。
三、加大財政支持
(一)設立應急轉貸資金
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要設立企業應急轉貸資金,降低企業轉貸成本和風險。
(二)保障司法工作經費
各級司法機關在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工作經費,財政部門應給予保障。
四、實施分類處置
(一)鼓勵兼并重組
對產品有市場,但經營不善的企業,積極引導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或擔保企業,實施企業兼并重組。
(二)引導重整和解
對生產經營良好但受擔保牽累的企業,引導其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或和解,提高債務清償率,切斷擔保鏈風險。
(三)依法破產清算
對無法重新恢復生產的“僵尸企業”,依法破產清算,推進資源要素重新流動。
(四)妥善安置職工
根據“僵尸企業”不同處置方式,依法分類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將“僵尸企業”退出需安置人員依法依規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做好就業培訓和再就業工作。
(五)降低資產處置難度
對符合相關要求、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僵尸企業”工業用地,經“僵尸企業”處置工作協調機構審核,報當地政府備案后,允許分割轉讓。項目實際投資未達出讓合同約定開發投資總額25%的土地,區別不同情形通過政府收儲或法院拍賣方式處置,拍賣后待開發投資總額達到法定要求時,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五、支持法院提高審判效率
(一)完善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及執行與破產銜接機制
規范執行與破產銜接工作模式和流程,促成案件通過破產程序,強制“僵尸企業”退出市場,盤活存量資產,實現“騰籠換鳥”。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根據法院出具的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等相關法律文書,對破產企業予以注銷。
(二)簡化破產案件審理模式
支持法院對“僵尸企業”破產案件縮短審理期限的工作:一般案件在6個月內審結,簡單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對于無任何財產或僅有少量財產且符合條件的破產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個月內審結。
(三)探索預重整機制
對擔保鏈復雜、社會影響大、符合實施破產重整的企業,可由有關地方政府會同相關債權人和破產案件管理人,對企業破產重整、和解方案進行預審和完善,縮短審理期限。
(四)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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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財產中的不動產處置后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的,憑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中不動產變價方案等資料,由破產案件管理人與受讓人共同提出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過戶。
(五)加強破產案件管理人隊伍建設
推動成立破產案件管理人協會,支持在破產案件較多的法院成立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辦公室,推動將具有相應能力的中介機構編入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
六、合力整治逃廢債
(一)徹查資金流向
人民銀行協調相關金融機構,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機關對“僵尸企業”有關資金流向進行調查,追回贓款和已被轉移資產,堵查漏洞,保護金融債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
(二)建立懲戒制度
加強失信人名單庫建設,根據法院和金融機構提供的名單,把失信情節嚴重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納入失信人名單庫,適時在媒體上公布。
(三)堅決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
對逃廢債的企業予以重點打擊,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違法實施票據承兌和挪用資金等犯罪行為,依法及時予以處理,震懾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