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某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該公司名下一處1萬多平米的廠房通過司法網拍以3672.5萬元順利成交。企業處置不動產原本應預繳10%的企業所得稅,即367.25萬元,但如今,該公司在破產程序中可以免交這筆錢。這得益于溫州市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上出臺的會議紀要。據溫州市中院介紹,該會議紀要中明確了破產企業處置不動產、股權時不再預征企業所得稅。
據悉,2017年9月15日,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在溫州市政府召開,會議針對破產審判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商討,并出臺了《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
溫州市中院介紹,溫州市府院聯席會議已經出臺了兩個會議紀要,先后推動解決了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涉稅等破產難題,如今這是第三個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三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了破產企業處置不動產、股權時不得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份會議紀要指出,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即表明該企業已經具備資不*債的情形,其財產處置不應當預繳企業所得稅(包括財產在執行程序中處置,但處置所得由破產程序分配的情形)。這一舉措無疑給破產企業減輕了不小的經濟壓力。會議紀要三同時對具體操作流程進行了規范,包括管理人應當到稅務部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備案、執行階段由法院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等。
另外,會議紀要三還就破產企業非正常戶轉換成正常戶的具體操作流程予以了規范,規定當破產企業為非正常戶的一般納稅人的情形下,在破產財產處置后,買受人要求開具發票時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申請恢復正常戶、違法違章處理、非正常戶解除、申請購買發票等四個方面,同時對各個階段需要提交的文書以及相關工作亦作出明確規定。
會議紀要三還解決了管理人履職身份認可問題,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要加強對管理人履職身份的認知,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職務,高效推進破產審判工作中的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處置債務人資產等事項。
溫州市中院破產審判庭庭長方飛潮介紹,會議紀要三在完善企業破產處置機制、加快推進破產企業財產處置等工作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及時解決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新困難、新問題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建設破產外部協同機制、營造良好信用環境、促進實體經濟平穩發展。
(來源:浙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