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兩會工作報告中提到了四大金融風險:包括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累積風險要高度警惕,不良資產排在了首位。此外,銀監會2017年監管工作會議也明確,要盡快制訂新設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試點管理辦法。不僅如此,2017全國兩會上關于不良資產的提案也遠比往屆多。
輕金融梳理了這六份提案如下:
1、賴小民:《關于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拓展融資渠道,積極發揮化解金融風險作用的建議》;
2、馬蔚華:《關于放寬零售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轉讓政策的提案》;
3、馬蔚華:《建議完善不良資產處置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4、趙宇梓:《提出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卡不良資產處置政策的建議 》;
5、董大勝:《關于關注隱形不良貸款加強銀行資產質量監管的提案》;
6、致公黨:《關于建立金融不良資產專項基金提升金融供給側效率的提案》
一.賴小民:四大AMC承接規模僅剩4800億 需拓展融資渠道
全國“兩會”期間,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遞交一份《關于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拓展融資渠道,積極發揮化解金融風險作用的建議》提案,其中提到,為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穩定器”的功能,非常有必要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拓展融資渠道,以發揮其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和積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
賴小民提出了五點建議:
1.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務融資渠道。建議央行和財政部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期限長、低利率的專項金融債券,以及在交易所市場、境外市場等發行金融債券,簡化審核程序,同時放松相關發債標準,放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條件。
2.通過優先A股上市以及發行二級資本債等方式補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金規模。優先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A股上市募集低成本資金,能夠以較低的成本持續籌集大量資本;建議央行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二級資本債、混合資本債等工具,有效補充資本,增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能力。
3.采取差異化的監管辦法,減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壓力。當前監管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高于銀行業,建議監管部門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特點和特殊角色調整監管思路,放寬資本充足率等指標,減輕資本壓力。
4.安排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專項資金或成立專項債轉股基金。建議安排1-3萬億元債轉股專項資金,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揮專業優勢加大實施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央行和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同設立債轉股專項基金。
5.建議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創新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批量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開展“收購+證券”業務,拓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及轉讓能力;央行可考慮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起的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級證券納入借貸便利、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的合格抵押品范圍,以便增強其優先級證券的流動性,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融資能力。
二、馬蔚華: 建議允許銀行將零售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批量轉讓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前行長將在2017年全國“兩會”提出9項提案或立法建議。其中,在《關于放寬零售小微企業不良貸款轉讓政策的提案》中建議,在明確個人貸款轉讓政策、流程及規范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將零售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進行批量轉讓,加快商業銀行資產價值變現,釋放商業銀行信貸增長空間,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根據中國銀監會2016年《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相關精神,為及時處置不良貸款和化解潛在不良風險,更好地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建議放開批量轉讓受讓主體限制,允許不同風險偏好的市場參與者、具備處置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零售不良資產處置,建立市場化處置機制,提高市場活躍度和價格水平,幫助商業銀行盤活不良,促進不良資產轉讓市場健康發展。
按照銀監會前主席尚福林關于“在發展中控制不良,在盤活中降低不良,在處置中消化不良”的講話精神,為化解存量不良包袱,更好地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商業銀行采取了加大清收力度、加快不良資產轉讓、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等舉措進行不良貸款處置。但根據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規定,“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不得進行批量轉讓。”該規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開展零售不良資產轉讓的手段和渠道,影響了商業銀行發展小微業務的能力。
三、馬蔚華:建議完善不良資產處置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一、提案背景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主要采取核銷、轉讓、重組以及自主清收等方式,其中以核銷和轉讓為主要的處置手段。在采用核銷和轉讓處置中,商業銀行會面臨較大的損失,該部分的損失由商業銀行的撥備支出進行抵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通過核銷、轉讓等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形成的損失,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按25%稅率計算抵減企業所得稅。
近幾年,監管機構(財政部以及銀監會)已不斷放寬核銷政策,調整不良貸款批量轉讓的戶數限制,增加批量轉讓受讓主體等,鼓勵商業銀行通過核銷和轉讓快速處置不良資產。商業銀行也順勢而為,核銷和轉讓規模不斷擴大。但是,在形成損失后,申報稅前抵扣卻因為我國稅收政策的滯后性而無法進行,變相增加了處置成本。若稅收抵扣政策不能及時的進行修訂和完善,匹配前端監管機構出臺的鼓勵商業銀行加大核銷和轉讓的政策,將消減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積極性,不利于化解風險。因此,完善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稅收抵扣政策,使其與不良資產處置的相關政策相匹配,不但可以推動商業銀行持續的加大不良資產處置,也可以降低金融體系的整體性風險。
二、建議及理由
1.建議稅務部門及時調整對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目前,財政部已經放寬了中小企業貸款會計核銷條件,而稅收法規在貸款逾期時間、中小企業貸款認定標準、單戶貸款余額規模、貸款追索要求等方面仍較為嚴格,較財政部的規定存在更多限制,從而導致存在大量貸款會計已核銷但稅收尚無法扣除的情形。例如,《呆賬核銷辦法》中已經對單戶3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銷售收入和資產規模均在2億元以下)的不良貸款核銷采取了由商業銀行自身提供有效的追索證明,在一定的追索時間(6個月)內無法清償的,可以核銷。但稅收抵扣政策仍較為嚴格,并不能與該政策相匹配,導致商業銀行大量中小企業貸款核銷后享受不到稅收抵扣政策優惠。建議稅務部門及時調整稅前扣除政策,縮小稅務和會計處理差異,促使稅務和會計核銷條件及標準趨于一致,減輕商業銀行稅負成本,促使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也有利于商業銀行及時通過自身的努力去消化中小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損失。
2.明確不良貸款債權收益權轉讓形成的損失抵扣政策。不良資產債權收益權轉讓已經成為商業銀行化解不良資產的一種重要手段,但由于現行稅收政策的不明確,基于債權本身并未實現轉移這一特點,往往無法申報稅前扣除。轉讓債權或轉讓債權收益權對商業銀行來說,轉讓標的物的估值、受讓方的報價、轉讓價差損失金額均一致。鑒于此,建議稅務部門根據金融產品的創新和變化,及時完善政策,認定轉讓債權收益權形成的損失可以按照轉讓債權進行申報稅前扣除。
四.趙宇梓:建議減免國有銀行信用卡欠款利息
全國政協委員、建設銀行原信用卡中心總經理趙宇梓曾多次提出關于信用卡的提案,2017年兩會,趙宇梓提出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卡不良資產處置政策的建議。提案內容如下:
1.應完善信用卡不良資產處置政策,其中,建議允許國有銀行對信用卡欠款利息予以減免。趙宇梓表示,信用卡不良資產處置面臨問題,首先呆賬核銷外部取證困難,核銷材料繁瑣。當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對公貸款已經出臺利息減免政策,而信用卡等個人類貸款仍沿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2005年聯合頒布的《關于國有商業銀行股改過程中個人不良貸款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14號),信用卡不良資產和已核銷資產要全額計收復利,不得減免。
2.應賦予商業銀行更多核銷自主權。放寬對核銷金額、材料的限制,不做硬性規定,由商業銀行董事會根據準備金覆蓋率和經營利潤等核心指標,對損失類資產自主審批核銷。財政部等主管機關可通過加強事后監督檢查,確保商業銀行合法、合規地開展自主核銷。
3.放開國有商業銀行的信用卡貸款利息減免政策。在嚴格設置適用條件與標準、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信用卡不良信貸資產比照公司類貸款的做法,實施有條件的減免。
4.應在政策上比照對公不良貸款轉讓模式,將信用卡不良資產納入可批量轉讓范圍,使得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手段更為多樣化。有更多的政策工具可供選擇,實現規模、質量、利潤的均衡協調發展。
五.董大勝:政協委員關注銀行不良貸款數據真實性 建議加強檢查
為了摸清銀行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及時排查和化解潛在風險,部分委員建議加強對銀行信貸資產分類和處置不良貸款合規性的監督檢查,加強監控重點地區、行業的銀行資產質量,并拓寬商業銀行合法處置和核銷不良貸款的渠道。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審計署原副審計長董大勝在他的《關于關注隱形不良貸款加強銀行資產質量監管的提案》中表示,近年來,我國銀行業資產質量有所下降,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出現“雙升”。從審計情況看,還存在隱形不良貸款等問題影響銀行資產質量的真實反映。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為1.91%,較上年末下降0.02個百分點,其中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74%,較上年末上升0.07個百分點,不過環比2016年三季度則下降0.02個百分點。
董大勝在他的提案中建議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銀行資產質量監管:
1.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信貸資產分類和處置不良貸款合規性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 商業銀行借道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虛假處置不良貸款行為加強監督和處罰;
2.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銀行資產質量的監控,特別是對地方中小銀行 資產質量惡化情況予以關注,做好應急預案,及早發現和化解風險;
3.允許銀行適當減少利潤,增加撥備,拓寬商業銀行合法處置和核銷不良貸款的渠道,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進度。
六.致公黨:設立大型專項基金化解不良資產
近日,致公黨中央的相關提案建議由國家牽頭成立大型長期金融不良資產專項基金,由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共同擔任專項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具體基金日常管理事務和對基金資產池內不良資產的處置、整合、運作進行總體控制。同時基金也可在資本市場公開募集資金認購LP份額,引入民間資本開展市場化的不良資產處置運作。
致公黨報送的《關于建立金融不良資產專項基金提升金融供給側效率的提案》指出,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體系、金融市場的開放以及商業銀行準入的放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和人民幣國際化加劇了利率市場的波動,國有商業銀行和地區性金融機構以及中小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顯著上升。2012年開始,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率與不良貸款余額結束雙降的走勢開始逐年上升,進入了新一輪不良資產周期。
提案認為,不良資產過度積累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提案建議,由國家牽頭成立大型長期金融不良資產專項基金,由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共同擔任專項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具體基金日常管理事務和對基金資產池內不良資產的處置、整合、運作進行總體控制。專項基金可以根據基金池內資產的不同類別、特點、地域等因素再下設子基金分別進行管理。子基金的管理工作可以進一步通過“三公”方式,市場化外聘服務商負責,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制度制定、過程把控以及處置決策等工作。
同時,同級財政、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按一定比例出資認購不良資產專項基金的GP份額,為基金提供核心資本。同時基金亦可在資本市場公開募集資金認購LP份額,引入民間資本開展市場化的不良資產處置運作,如專長于特定地區、特定產業和領域的不良資產處置專業基金、善于把握和長期投資周期性產業的產業基金、偏好于特定特征不良資產的某些實業集團及其附屬產業投資機構以及不良資產處置服務機構。資金缺口部分,可以政策性安排央行再貸款,或者用基金擔保發行債券,由商業銀行購買債權的方式解決。
另外,提案認為,在“大數據”、“互聯網+”的背景下,應充分利用互聯網的特性,打破不良資產處置的地域限制,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創造便捷、精準、智能的服務,規范不良資產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