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依法有序進行,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將設立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工作。評審委員會由互聯網專家、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行裝、技術等部門人員組成。
根據《辦法》,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入庫申請,申請者需開展涉公共事務領域網絡拍賣業務一年以上,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在同類平臺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領先地位,且無違法違規記錄。
《辦法》要求,申請者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具備系統開放性、技術先進性和持續發展性,能與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聯通共享,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對其安全性負責,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安全管理體系等。
《辦法》對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的功能也提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平臺可以實時在線核驗報名競買人身份信息功能,具備電子競價功能并使用合法的網絡支付系統,要求平臺具備包括PC端和移動端的多終端登陸系統與操作功能,以方便競買人多渠道參與競買。
據了解,評審委員會將采用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方式定期對申請者進行評審并擇優入庫,并每年對已入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開展的網絡司法拍賣情況進行評估。如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司法拍賣有關規定,評審委員會有權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