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買家的勾包動機
(一)掌握財產尋找債務人而勾包
投資者通過特殊途徑或偶然機會掌握了某企業的財產線索,如不動產、應收債權等,初步判斷或知悉該企業有欠債時,可以尋找該企業的債權人商議。
投資者建有數據庫的,在匹配了債務及資產線索并且經初步調查后,挑選一些價值較大、經初步盡調認為線索較可靠的項目與債權人商議。
(二)有特殊背景而勾包
投資者自信在特殊區域、系統、行業已掌握了特別的(行政、司法)資源、人脈或信息(不動產),自信有能力在購買該等資產包后有能力處置贏利,從而與相關債權人商議。
(三)根據債務人清單找到財產而勾包
投資者建有債務人數據庫或掌握某債務人清單,通過網搜或數據庫匹配到若干債務人的財產線索,經初步調查后認為有投資價值,可以與債權人商議。
(四)有特殊目的而勾包
投資者出于十余種不同目的而向債權人商議勾包。
二、轉讓方的組包模式
包括:轉讓方完全按照準買家提出的清單而組包;準買家雖然提出清單,但轉讓方將個別債權(或實物)搭配進去組包;轉讓方按照自身需要將不同地域、行業、類別的債權或抵債實物等混合組包向社會推介,買方隨機競買;準買家提出要約邀請,買賣雙方協商按地區、行業類別而組包。
三、交易模式
(一)委托產權交易所掛牌
金融企業較喜歡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南方幾大產權交易所,或者淘寶的不良資產交易平臺上將資產包掛牌交易,整個掛牌交易周期一般達二個月。
(二)拍賣
轉讓方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資產包。金融企業和AMC基本上首先都在其“入庫”的拍賣機構中通過競標、搖珠、抽簽等方式確定承拍資產包的拍賣行,有時標的較大或有多個拍賣行競爭時,會聯合拍賣。
在資產包拍賣時,價高者得。
(三)競價
債權人對資產包確定一個保底價,由各個準買家到債權人處遞交密封的報價材料,在確定的時間當眾拆封各個報價信封,價高者得。
(四)競標
債權人對資產確定一個保底價及其他購買標準(如買家的注冊資本、團隊經驗、團隊所在地、行業聲譽等),由各個準買家到債權人處遞交密封的報價材料,在確定的時間當眾拆封各個報價信封,按照競標的逐項評分標準由評估小組綜合確定中標者。
(五)協議轉讓
對于債權人是民間投資者(或非國有性質)的,或者金融企業以轉讓收益權方式轉讓債權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
(六)轉讓殼公司的股權
對于債權人是民間投資者而且整個資產包之前是裝入一個殼公司運作的,可以通過轉讓殼公司100%股權的方式完成資產包的交易。
(七)資產包作價入股
這種模式較新穎,債權人以購買該資產包的總成本換算為100%股權,買家按原價(或溢價)向其支付一定款項受讓部分股權,雙方合股后按照相關約定處置資產包。
四、買家勾包時的交易流程
(一)要約或要約邀請
準買家主動向轉讓方發出購買意向函,或轉讓方刊登轉讓公告后準買家向其發出意向函。
(二)談判及閱檔
買賣雙方商議好相關事項(如價格、流程、時間、付款辦法等),在簽訂保密協議(個別要交保證金)后由準買家閱檔。
(三)競買或協議
轉讓方是國有性質的,基本上都要通過公開程序(拍賣、掛牌、競價、競標)轉讓,成交后簽署《成交確認書》;而轉讓方是民間性質的基本上通過協議方式轉讓。
(四)簽約
買賣雙方按照之前商議好的《債權轉讓協議》版本,簽署相關債權轉讓的法律文件。
(五)付款
按照《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付款。如果已商議好分期或延期付款的,則需簽署《債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明確首期、付款進度、利息(滯納金)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
(六)債權轉讓通知
爭取取得債務人確認債權轉讓事實的回執。如沒有,轉讓方是銀行或AMC的可在省級報刊上刊登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而轉讓方是民間投資者的除在前述報紙刊登債權轉讓公告之外,還需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債權轉讓通知的公證送達手續。
(七)交收債權資料
對證明主、從債權真實、合法、有效的合同、憑證及法律文書,買家都要取得原件(如事前已注明沒有原件的則復印件也可)。交收的資料越多越好。
(八)變更訴訟主體或其他
對于已訴訟、執行、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等案件,買家都要及時申請辦理訴訟主體的變更手續并商請轉讓方配合。
對于債務人愿意配合的債權,買家最好也到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的變更手續。
五、交易過程中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注意優先購買權
如果是由金融企業或四大AMC轉讓涉及國企的債權,都應履行一個通知有關方面(出資方或國資委)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程序,否則,債權轉讓后,極易被債務人進行抗辯,輕則拖延債權處置時間(債務人趁機轉移財產),重則導致債權轉讓無效。
因此,如有上述情形,買家應咨詢轉讓方是否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交收債權資料的時候要取得該等憑證。
(二)關注轉讓協議的效力
對債務人是國企的債權,要注意轉讓方是否履行了通知有關單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程序。
注意轉讓方在轉讓資產包的程序(例如盡調、評估、定價、處置)方面是否有瑕疵,是否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需第三方盡調、公開處置等)。
也要注意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的程序上是否有瑕疵,尤其是債權已多次轉讓的情形下,要審查每次流轉是否均已依法向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程序。
(三)以合適的主體購買
購買資產包的主體包括個人、公司或聯合體。
如果不想讓債務人知道買家的信息,考慮到今后操作方便,可以個人名義購買債權。當然購買人不能是老板和核心團隊的人員,且要信得過。
如果是資產包或金額較大的債權,要考慮今后收取價款是否方便,可以以公司名義購買。最好以新設的空殼公司作買家,而且該公司的地址、股東、注冊辦理人也不要與老板和核心公司有關聯點(總之是別人不容易知道底細)。
如果某資產包同時被二家投資者(或以上)看中,為避免競爭,在各方取得信任及簽署合作協議的前提下,可以組成聯合體購買。另外,不同的投資者看中不同的資產包,為排除競爭對手,可以聯合起來并且通過運作促成AMC將不同的資產包捆綁轉讓,由投資者組成聯合體購買(個別高手可以在《成交確認書》上就拆解了不同的項目歸屬)。前述聯合體,緊密合作的,可以共同出資、按股權比例或約定比例分享權益及承擔風險;松散合作的,可以拆解資產包內的項目,各自出資、處置、享有收益及承擔風險。
(四)考慮交易時間長短
從國有銀行或AMC處購買債權所需的時間,從買家發出購買意向開始計,期間要歷經立項、內部盡調、第三方評估、上會、選定拍賣機構、競買等環節,至少需要三個月時間。如果債務人是國企還涉及優先購買權程序,又要增加一個月。買家要充分考慮這個時間因素,急也急不來。
在此期間,買家需要判斷核心財產是否會流失或有其他變數,采取應對措施或考慮是否改向民間投資者購買債權(如二手包或其他債權)。
(五)如何排除競爭對手
投資者對某個資產包志在必得的話,要思考一下能否采取一些措施盡可能地規避或排除競爭對手。
例如:選擇合適的轉讓時間(在節假日期間)刊登轉讓公告;商請轉讓方有關人員在信息披露詳略及是否配合競爭對手盡調方面動些手腳;是否與熟悉金融企業或AMC整套運作流程且人脈廣泛的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合作,由他們出面操辦交易;將核心資產搭配一些表面上難“啃”的債權或跨地區、跨行業混搭組包,令其他競爭者左右為難;選擇相熟或異地的掛牌平臺處置、縮窄相關信息的擴散渠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