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資產)系根據財政部、銀監會《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經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設立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復》(浙政函【2013】101號)批復同意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參與省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業務,資產管理,資產投資及資產管理相關的重組、兼并、投資管理等服務。
因業務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評估中介機構庫管理指引》要求,現面向社會公開選聘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競爭擇優、備案入庫。
本公告中資產評估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資產評估資質,能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和程序為本公司提供鑒證、資產評估服務的公司。
一、本次公開選聘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機構的流程
(一)確定擬進入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的資產中介機構選聘條件;
(二)通過我司網站發布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的選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資產評估中介機構提交的相關申報材料;
(四)評審工作小組審核評估中介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及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等,并提出擬進入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候選名單;
(五)中介機構候選名單經浙商資產業務決策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公布進入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名單。
二、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選聘條件及要求
(一)依法設立,設有固定辦公場所;
(二)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質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滿足本公司在中介業務中的時間性及質量要求;
(四)具有相關金融不良資產、房地產、船舶、司法評估經驗;
(五)具有資產評估師人數不少于8人(含),且專職從事房地產估價相關業務人員不少于2人;
(六)入庫機構均以總所名義入庫;
(七)債權估值邏輯及框架與我司相一致,入庫機構需認可我司的債權估值思路。我司債權估值模型包含下列要點:
(1)對債權的可回收價值采用兩段法進行估值,即先估算債權可回收(變現)金額,在此基礎上扣除相關資金成本和投資人必要回報得到債權估值。其中債權可回收金額應根據相關判決文書及債權合同確定。
(2)對于一般債權可回收價值,采用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一般債權可回收價值=(債權本息-抵質押物可回收價值)×受償比例
其中,受償比例需根據債務人或保證人企業經營狀況、名下有效資產等因素進行打分判斷,具體標準由評估機構自行制定。
三、費用標準
鑒于本公司業務特殊性,根據本公司業務類型及以往中介機構收費標準,我司費用參考標準如下:
資產評估項目:本公司最高支付費用標準原則上為浙江省資產評估標收費標準(浙價服〔2011〕90號)的50%,具體事項目復雜程度及時間要求確定。
債權價值分析項目:單筆抵押債權價值分析費用原則不高于8000元/戶,純擔保債權價值分析費用原則不高于5000元/戶。若抵押物為水工建筑、船舶、航空器材、礦業權等特殊類資產則根據抵質押物類型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具體項目收費按照入庫中介機構投標中間價確定。
上述收費標準均含中介機構差旅費用,即本公司不承擔差旅費用。
我司擬對評估機構的評估費用在基本評估費用的基礎上按照完成時間設置獎懲措施。
(1)我司將債權基礎資料發送至評估機構后,評估機構應在24小時內確認債權基礎資料是否齊全,并書面回復我司,如無回復,則默認資料齊全。單戶評估債權事務所應當在5個工作日完成債權價值分析報告初稿,并發送我部審閱。若為多戶債權合并評估,則每增加一戶,評估工作時間相應增加1天。
(2)若評估中介機構提前完成評估項目,則評估費增加300元/戶。若評估中介未按時完成評估項目,則每戶按300元/戶進行扣減。
(3)若評估中介機構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債權及抵押物存在嚴重瑕疵,與我司提供的盡職調查報告存在差異,評估中介機構需書面反饋我部。待業務團隊進一步核實后,提交相關補充資料后,按照修改戶數數量重新開始計算工作時間。
四、申報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資料清單
(一)基本材料
1、中介機構備選庫入庫申報表;
2、企業簡介,包括不限于綜合實力、信譽度、質量保證方案、力量安排、與本公司項目對接負責人簡介;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中介機構執業資格證書及等級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5、通過年檢的評估師或估價師名單;
6、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7、承諾函
8、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