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地區擬處置資產
發布時間:2017-04-18 11:23:03
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處置溫州地區相關債權(詳見附表),同時浙商資產保留就下述債權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相關當事人主張已墊付訴訟費用的權利。
根據有關規定,交易對象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除外)。
歡迎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投資者前來我司洽談投資合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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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