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寧波市福安機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三戶債務催收公告
發布時間:2016-11-15 09:21:44
序號 | 債權行 | 借款人名稱 | 債務情況(截至2015年12月31日) | 擔保人 | ||
借款合同編號 | 本金 | 欠息 | ||||
1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 寧波市福安機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 寧波2014人借0241 寧波2014人借0244 | 47,909,999.65 | 4,010,802.06 | 寧波甬蒙鋼鐵有限公司、浙江新丹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智慧怡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市福安機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姚臻、單明忠、單富康、俞愛珠 |
2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 寧波福思特砂輪有限公司 | 余姚中小2013人借0353 余姚中小2013人借0363 | 1,299,999.00 | 308,868.27 | 毛玉珍、馬水堯、馬偉軍、樓麗君 |
3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 余姚市喜之福食品有限公司 | 余姚中小2014人借0153 | 3,369,751.55 | 442,156.93 | 余姚市幸福醬菜廠、余姚市旭晨休閑用品有限公司、寧波科博特鈷鎳有限公司、王林燦、林杏娣、王建江、倪云 |
合計 | | | | 57341577.46 | |
注:1、清單中“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如公告中債務人、合同編號、債權金額、擔保人等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
2、本公告清單列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貸款本金余額,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實際計算與欠息金額不一致,以實際計算為準。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并已由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墊付的應由借款人及擔保人負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以有關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3、若借款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